(2017)晋05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某甲与原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甲,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原某甲。被执行人:原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某甲与被执行人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原某甲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