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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某甲与原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甲,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原某甲。被执行人:原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某甲与被执行人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原某甲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