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30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文兴与被告陈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兴,陈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402号原告:吴文兴,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陈团光,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吴文兴与被告陈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吴文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兴以查找不到被告陈团光详细地址、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吴文兴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吴文兴承担。审 判 长  龙海波人民陪审员  陆万德人民陪审员  张才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天姿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