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宏国与周汉祥、孙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国,周汉祥,孙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674号原告:王宏国,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周汉祥,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孙天梅,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王宏国诉被告周汉祥、孙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宏国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磊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俞礼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