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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5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64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街道办xx路xx宿舍。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街道办xx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6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某某在xx县xx镇xx路两侧有房屋一栋(权证号:xx**),该房屋与他人联合担保在银行抵押贷款,属不易处置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黔2326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