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被执行人王传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波,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执行人王传洲,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