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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学顺与吴兴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顺,吴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袁学顺,男,1982年8月8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吴兴华,男,1980年12月26日生,住云县。申请执行人袁学顺与被执行人吴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092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学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兴华劳务等费用38158.8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兴华于2017年8月1日偿还申请人袁学顺借款15000元(已履行);2017年9月4日前偿还6900元,剩余16258.8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