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育龙与毛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龙,毛善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10843号原告:黄育龙,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毛善超,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黄育龙诉被告毛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育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善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育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毛善超向原告支付欠款11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向原告购买苗木,尚余货款11000元没有给,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拖延不还。被告毛善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被告毛善超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到黄育龙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见证人:黄玉兵,今欠人:毛善超,2016年7月25号”。后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因而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黄育龙陈述、欠款欠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育龙与被告毛善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欠据予以证明,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毛善超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给付欠款及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毛善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善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育龙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毛善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主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帐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