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2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真静与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邓怀滔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真静,邓怀滔,刘秀红,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2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真静,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邓怀滔,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刘秀红,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J组团商住楼商业栋1单元1层4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4106473H。法定代表人娄作福,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科技孵化器大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93108E。法定代表人娄作福,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真静与邓怀滔、刘秀红、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组织申请执行人李真静与被执行人邓怀滔、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约期付款协议,第三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借款本金60万元作付款担保。后因被执行人邓怀滔、刘秀红、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真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真静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广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