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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萧根荣与叶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根荣,叶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2974号原告:萧根荣,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伯林,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萧根荣与被告叶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叶伯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伯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5日,被告叶伯林向原告萧根荣借款3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借条原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叶伯林向原告萧根荣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原告经催讨并起诉至法院,应视为已给被告合理时间,被告在被起诉后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叶伯林在被起诉后仍未能偿还借款,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萧根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叶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晶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