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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64号原告: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多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ZHANGXIAOMEI,女,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邢耀坤,主任。被申请人: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苑绍贤,总经理。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