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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月平与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平,刘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46号原告:王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蕊,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永进。原告王月平与被告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王月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月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王月平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