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月平与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平,刘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46号原告:王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蕊,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永进。原告王月平与被告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王月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月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王月平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