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刘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刘晓平,赖春香,刘涛,袁宝华,刘彬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861980194P。法定代表人:张侃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平,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住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春香,女,汉族,1935年4月19日生,住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汉族,2000年7月17日生,住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宝华,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生,住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彬华,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万安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平、赖春香、刘涛、袁宝华、刘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与刘晓平、赖春香、刘涛、袁宝华、刘彬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9.74元,减半收取444.87元,由上诉人龙晓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雪春审判员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