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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武、烟台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洪武、烟台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洪武、烟台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63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武、烟台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