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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周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周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少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玉海,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生,住河南息县。本院在执行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周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豫15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息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