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真民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王真民,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王真民罚金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6)京01刑终513号法律文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真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