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85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行长。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芹,经理。被申请人:朱永芹。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铺(所有权号201419705,建筑面积为520.12平方米)、附2-1-1铺(所有权号201419706,建筑面积为849.0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24号(产权证号为2008港0205060,建筑面积为248.89平方米)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铺(所有权号201419705,建筑面积为520.12平方米)、附2-1-1铺(所有权号201419706,建筑面积为849.0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24号(产权证号为2008港0205060,建筑面积为248.89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