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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燕峰、陈美琴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王燕峰,陈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代表人张雪峰,行长。被执行人王燕峰。被执行人陈美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燕峰、陈美琴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于2017年7月30日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