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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剑、黄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黄林祥,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剑,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金村*组。被执行人黄林祥,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市场C区*楼**号。被执行人夏玲,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市场C区*楼**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黄林祥、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查封、未扣押被执行人夏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且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