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音巴图与哈斯巴特尔、娜仁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音巴图,哈斯巴特尔,娜仁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宝音巴图,男,5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5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娜仁花,女,4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执行宝音巴图与哈斯巴特尔、娜仁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扎那(娜仁花儿子)账号为62297605611001xxxxx的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洪 泉审判员 战 广 杰审判员 刘 文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