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国、余秀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建国,余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294号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04650。法定代表人:李家祯,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国,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余秀华,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国、余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