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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冷轧薄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31号原告: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新立屯镇四街。组织机构代码:57427XXXX。法定代表人:韩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鸿斌,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余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扬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