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才贵、陈林军、周仲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才贵,陈林军,周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郑才贵。被执行人:陈林军。被执行人:周仲英。本院在执行郑才贵申请执行陈林军、周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