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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官与被告石绍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官,石绍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174号原告:张清官,男,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宏,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婷,一般代理。被告:石绍忠,男,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菊,女,汉族,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一般代理。原告张清官与被告石绍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清官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清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清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赵纲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