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民初665号原告廖根平、周小娟诉被告曹坚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根平,周小娟,曹坚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665号原告:廖根平。原告:周小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坚强。原告廖根平、周小娟诉被告曹坚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廖根平、周小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根平、周小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根平、周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廖根平、周小娟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若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