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仇一平与郭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一平,郭素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929号原告:仇一平,女,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天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素红,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仇一平与被告郭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仇一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仇一平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