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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某、吴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5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少光、张涛),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刑诉[2017]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吴某某等人在本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号迪康酒店内因琐事与陈某1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吴某某从迪康酒店厨房内拿取刀具,随后被告人马某、吴某某等人持刀对陈某1等人进行追砍,致被害人陈某1、李某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7年4月20日、4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马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三名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某、陈某1、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陈2、付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截图,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及收据,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吴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吴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吴某某均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吴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