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军与被告杜云锋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杜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85号原告张晓军,男,汉族。被告杜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与被告杜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军负担。审 判 长 郑建成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贾焕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