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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军与被告杜云锋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杜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85号原告张晓军,男,汉族。被告杜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与被告杜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军负担。审 判 长  郑建成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贾焕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