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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文江、孟凤月等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江,孟凤月,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698号原告:周文江,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个体,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孟凤月,女,汉族,1959年1月16日生,个体,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肇东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三道街。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局局长。原告周文江、孟凤月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文江、孟凤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文江、孟凤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        长        江审判员 卢        清        江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苑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