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特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瑜与张继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瑜,张继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特990号申请人:廖瑜,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张继翠(系廖瑜母亲),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代理人:廖占祥(系张继翠前夫),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廖瑜与被申请人张继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瑜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继翠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张继翠有高血压病史,2017年2月3日出现剧烈头痛、呕吐,随即意识不清,急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等。后转西南医院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术后被申请人张继翠意识不清、丧失语言功能、四肢无自主活动。现经5个多月积极治疗,目前被医院判定为“植物人”状态。2017年6月29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张继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廖瑜为张继翠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辩称,申请人所诉属实,现在被申请人张继翠一直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住院治疗,被医院判定为“植物人”状态。对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廖瑜为张继翠的监护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被申请人张继翠与廖占祥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廖瑜,2007年9月26日,张继翠与廖占祥离婚。被申请人张继翠有高血压病史,2017年2月3日,张继翠出现剧烈头痛、呕吐,随即意识不清,急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等。后转西南医院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术后被申请人张继翠意识不清、丧失语言功能、四肢无自主活动。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25日,张继翠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1.脑出血后遗症2.急性心肌梗死3.前交通动脉瘤术后4.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5.高血压性肾病、肾功能不全6.继发性糖尿病7.中度贫血8.低蛋白血症9.褥疮10.尿路感染。被申请人张继翠现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住院治疗,被医院判定为“植物人”状态。2017年6月29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继翠因脑出血后遗症,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患病后主要由其女儿廖瑜照顾和处理其有关事项。现申请人廖瑜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张继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廖瑜为张继翠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继翠于2017年2月因脑出血后遗症处于昏迷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张继翠患病后主要由其女儿廖瑜照顾和处理其有关事项,故由被申请人张继翠之女儿廖瑜担任张继翠监护人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继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廖瑜为被申请人张继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