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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翠生、董丽荣与田志峰、马春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翠生,董丽荣,田志峰,马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翠生,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申请执行人:董丽荣,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田志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马春梅,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明审判员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