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宁多与舒建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多,舒建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990号原告:陈宁多,男,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狄卿,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建峰,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甬江大道*号宁波书城文化广场*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86782816W。主要负责人:高俊,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宁多与被告舒建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伤残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陈宁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宁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宁多负担。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