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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以南红星美凯城14-23107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以南红星美凯城14-23107号(合同登记号:Y15089482,项目名称:红星美凯城,预售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