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齐景涛、陈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齐景涛,陈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晋州市安达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183号原告:张玉梅,女,194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景涛,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陈志勇,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负责人:张保龙。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毛培锋、黄海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州市安达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工业路4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委托代理人:姚利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齐景涛、陈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晋州市安达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梅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