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行、贺雪赛、马智科、师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行,贺雪赛,马智科,师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行,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贺雪赛,女,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马智科,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师翠珍,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本院(2015)乡民初字第000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雪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雪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枣岭乡营业所有存款,现已被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雪赛的存款20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