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江柱梅、蔡闯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江柱梅,蔡闯,万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276号原告: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703393806,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希望城小区商铺(二区)88041号。法定代表人:姚振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柱梅,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被告:蔡闯,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被告:万利,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原告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柱梅、蔡闯、万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宿迁筑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宪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