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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克虹与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虹,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程克虹,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汉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克虹与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2017)皖180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431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