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晶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51号罪犯刘晶,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344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4起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刘晶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晶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权》、《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