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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跃仁与胥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跃仁,胥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527号原告:蒋跃仁,男。被告:胥执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跃仁与被告胥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蒋跃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跃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