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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丽娟与被执行人李岚、吴瑞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丽娟,李岚,吴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57号申请人颜丽娟,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36岁,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李岚,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36岁,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吴瑞华,男,1979年7月3日出生,37岁,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丽娟与被执行人李岚、吴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志良审 判 员  祁武林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