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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盼、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盼,韩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47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盼,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超,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盼、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调解协议中郭盼的医疗费9591.82元、营养费1500元由申请人在医疗费赔偿限额中承担,但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只有1万元,超出部分应由韩超赔偿。据此,原审调解协议中超出医疗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的内容违反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判决郭盼医疗费用超出1万元的部分由韩超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而本案原审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郭盼医疗费9591.82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22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446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7907元;二、郭盼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韩超5500元;三、郭盼的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再另行主张;四、鉴定费3350元及本案诉讼费1041元由郭盼负担(已交纳)。”该调解协议的内容系事故发生之后达成,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内容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关于申请人所提“医疗费和营养费超过交强险理赔限额1万元”的再审事由,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意义上的“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故其事由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晓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