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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发、张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169212-3。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水,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文发,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c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荔执行字第36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发、张文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文发、张文忠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发、张文忠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