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595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红俊,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某某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生一子。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了解不深,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某随被告徐某某生活,原告柴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支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原告柴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给被告徐某某自2014年10月至今孩子的抚养费一万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