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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立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712号原告:李立新,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桂廷,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立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