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开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开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32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小娅,该联社联盟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开榜,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开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终结本院(2017)黔0325执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