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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阮明电爆炸、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明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明电,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明光,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明电犯爆炸罪、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17)桂1031刑初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阮明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多年来,家住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打兰村沙地屯的被告人阮明电认为本地群众在修村屯公路时占用了其家的土地,遂心生不满。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阮明电在家中用火药、炸药、石子、雷管自制爆炸物。当日16时许,群众硬化道路到被告人阮明电家房子左边时,被告人阮明电在自家楼顶点燃自制爆炸物扔向正在其家楼下修路的群众,爆炸物在半空中爆炸,造成群众恐慌及被告人阮明电家的铁棚及玻璃窗被炸坏。当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阮明电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炸药、火药可疑物等物品。经过称,火药可疑物净重592.32克,炸药可疑物净重1680.63克。经提取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火药可疑物和炸药可疑物检出硝酸铵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明电出生于1946年11月20日。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阮明电所储存的炸药1680.63克、雷管6枚、导火线1米、火药592.32克、小石子1包。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17时许在被告人阮明电家中将其抓获。4、证人阮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政府实施“一事一议工程”,我们寨子也获得政府“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指标,自2016年11月3日开始施工至今已开工一个多月,2016年12月22日施工到阮明电家门口,16时40分,施工队在专心做工,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声,我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跑躲开了。这时,阮明电就在他家楼顶上骂:“这回你们懂了吧,这回老子来真的了,今天炸不死你们明天再来。”我们才知道是阮明电从楼顶用炸药炸施工人员,不给施工,然后我们就停工了,之后我打电话报警,过了半个小时这样,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了。爆炸的地点离我们很近,只有3、4米远,爆炸造成阮明电一楼窗口玻璃破碎。5、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这段时间我们寨子正在修村屯道路,是铺水泥路,已经开工修路20多天了,工程也完成了一半,昨天刚好修水泥路面到寨子的阮明电新家,17时左右,我、阮某3、龙某、阮某5四人刚好在阮明电家房子左边的侧门施工,其他人是在他家门口搅拌机那做工。突然听见一声“嘭”的爆炸声,声音很大,之后就听见“噼噼啪啪”的声音,还有玻璃碎的声音,当时声音很大,震得耳朵都快聋了,我们蒙了一下,当时还以为是电线短路,之后我们向爆炸声方向看,见阮明电家前的铁棚上有烟,阮明电在他家二楼顶上走来走去,然后用手指我们大声吼:“你们懂没有,这一炮是警告你们,下一炮是要你们的命,你们瞎来的话,我就炸你们。”当时我们在场修路的11个群众见了有点气愤也有点怕,想上楼和他理论,但是他家的大门已经锁了,我们上不去,我们就在门口坐着,出了这事我们也不敢施工了,阮明电还在楼上骂骂咧咧的,后阮某1电话报警,半个小时后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民警及群众进到阮明电家,民警在他家二楼房间搜查出雷管、火药、鞭炮、小石头、铁片等物品并扣押,派出所民警将阮明电带去调查。证人阮某3、龙某亦证实上述事实。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杨某家门前与杨某玩耍,16时许,听见“嘭”的声音,声音很大,很震动,以为是哪里放炮,吓了一跳。在“嘭”的响声后,就有一颗石头飞落在我和杨某的旁边。之后就听见阮明电在楼顶骂骂咧咧的,我们下去看,在那里做工的议论说是阮明电丢炸药下来炸,我在那里看,他家的铁棚和玻璃都烂了,之后寨子里的人就报警了,民警来后才进得他家大门,后我就回家了。证人杨某亦证实上述事实。7、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15时许,我在阮明电家喝酒聊天的时候,阮明电说现在寨子里面修路占用了他的土地,他非常不满,现在他不管,等他外出办事几天回来后,将会使用炸药去炸他们。听他说后我劝他别这样做,并且问他炸药是哪里来的,但他对我说是开玩笑的,他没有炸药,当时我也没注意,16时许离开,后听说阮明电在他家用炸药想吓唬别人。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下午,我老公阮明电的弟阮明兵打电话给我说是阮明电用炸药把我们自家的玻璃炸烂。24日中午我从隆或街上回到家发现家里的铁皮棚也被炸烂了好多个洞,二楼有块玻璃也炸烂了,大约是两年前,我就见到阮明电自己住的房间放有雷管和炸药,有时天晴的时候他还拿出来晒。前段时间我回家的时候看见阮明电在我们家的厨房里把一堆鞭炮的火药剥皮后收起来。我不敢问他拿来做什么。9、证人阮某4的证言,证实这段时间我们寨子正在在修村屯路,我们群众开几次会议讨论,大都支持修村屯路,每个人都踊跃集资。在准备开工之前阮明电说过不能修过他家门口地界。我们村干去做过他的思想工作,因为如果修不完,不按照上面的规划修铺水泥路,验收不合格就完不成任务,所以考虑到集体的利益多次去做他的思想工作。2016年12月22日,考虑到已经修到阮明电家那段路了,阮明电又曾经多次扬言说要炸人,不给修路过他家的地界,村干就在当天再次到他家做工作。因为我那几天成病了在县医院住院,当天下午16时许,吴顺斌打电话给我说群众在修路,阮明电从楼上丢炸药下来,差不多炸着人了,问我怎么办。我才知道这事的。10、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我店铺里经营五金杂货,二个月前(2016年12月),阮明电来到我店铺里购买过一盘火炮。1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隆或街上经营一家“玉程批发部”,2012年12月的一个多月前阮明电到过我店买了一个“轰天雷”鞭炮。1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与阮明电家相邻,两家的房子相隔很近,中间只隔一条宽约2米的村屯路,这段时间村寨都是搞硬化村屯路。2016年12月22日那天刚好硬化到我家与阮明电家之间的路段,那天群众在施工的时候,我也在家,16时许,我在我家门口看群众硬化水泥路,突然就听见一声爆炸声,声音很大,很震,后面就听见“噼噼啪啪”的响声,耳朵都被震坏的感觉,那时我们几个在场的都蒙了,心也慌了,过了一下就听见阮明电在他家二楼骂施工的群众,大概也是骂不给群众施工的话,后面群众想上他家找他理论,但他家大门是锁的,群众进不去,后面群众就有人报警,不久公安就来了,我也回家了。13、被告人阮明电的供述,2016年12月22日下午15时许的时候,我在家里看到寨子上的十几个人施工硬化寨上的道路,当他们施工到我家楼房前门口的道路时,我在家想二十多年来寨上修我家门前的道路就一直占用我家门前的大概几十个平方米的土地,当时我越想越生气,就想做个爆炸物引爆后警告下那十几个修路的人,不给他们铺我家门前的道路。我到二楼的客厅里,我就分别将前段时间从鞭炮里面拆出来的火药用火纸包好,把6颗雷管用火纸包好塞进一个塑料罐里,又把一斤多的小石子塞放在火药上,还在塑料罐里放了二、三块铁皮,并用盖子盖好,接一根30公分长的鞭炮引线塞进塑料罐里做引线。到下午16时许,我就拿着那个塑料罐上楼到我家二楼楼顶,我站在楼顶中间的围栏边,用香引燃引线,我什么话也没有跟楼下施工的人说,就把炸药朝楼下扔去,不到几秒钟,那个爆炸物就引爆了,“砰”的一声响声很大。爆炸后在我家楼下边施工的那帮人没有再施工修路了,后来寨上的人知道是我在楼上引爆爆炸物,他们就进我家院子想要来评理,我当时就跟他们说要用法律来解决,如果他们再蛮干来继续修我家大门前的路,我还会再制造一个爆炸物来炸他们。最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我们就没有争吵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进到我家里搜查看有没有炸药,我就从我家二楼客厅贡香火下面的抽屉里拿出了用塑料袋装好的小石子,拿出一个红色塑料袋里装有约100公分长的火线和6颗雷管,一个纸盒里装有1斤的鞭炮火药,一个塑料罐里装有2斤多的炸药,还有一百多个电光朝炮牌大鞭炮,几串小鞭炮没有拆火药放在一楼房间里。14、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614号检验报告,证实所送编号为0420160614J01和编号为0420160614J02的检材均检出硝酸铵成分;编号为0420160614J03的检材为8号工业纸火雷管。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打兰村沙地屯阮明电家自建的楼房。1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阮明电对涉案爆炸物及现场进行辨认、指认。17、过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和被告人阮明电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爆炸物进行过秤的情况。1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阮明电指认的情况下,提取涉案爆炸物送检的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阮明电采用爆炸的方法阻止群众在其家附近对道路进行硬化,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储存炸药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明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明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黄明光提出的被告人阮明电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扔炸药只是想吓唬群众,爆炸后他的房子受损,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阮明电自制爆炸物,主观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阻止群众施工,在实施爆炸后仍然扬言群众如再施工,其还会再制造一个爆炸物来炸他们。被告人阮明电引爆爆炸物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从现场状况来看,阮明电住宅处于村民房屋密集处,周围有其他村民的房屋分布,并且当天施工人员就处于其家楼下,被告人阮明电实施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刑法明确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阮明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阮明电及辩护人黄明光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是要用爆炸物炸伤炸死村民,而是为了阻止村民继续侵占自家土地,只是一个警告性的行为,没有给村民造成任何伤害和损失,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阮明电犯爆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事实有经开庭宣读、出示、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过称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阮明电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阮明电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该意见辩护人已向一审提出过,原判对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的理由,已经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充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爆炸罪的理由和意见不成立。关于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适用缓刑。上诉人犯爆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后,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此,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上诉人要求适用缓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阮明电采用爆炸的方法阻止群众在其家附近对道路进行硬化,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爆炸罪。同时,阮明电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储存炸药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阮明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 中 利审判员 韦 金 碧审判员 欧阳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思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