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晓光与被告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光,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34号原告:郑晓光,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呼春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雷涛,男,汉族,。原告郑晓光与被告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电话等信息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住所、电话等信息应明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住所、电话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原告郑晓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