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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晓光与被告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光,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34号原告:郑晓光,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呼春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雷涛,男,汉族,。原告郑晓光与被告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电话等信息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住所、电话等信息应明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住所、电话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原告郑晓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