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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玉林与刘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林,刘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414号原告:董玉林,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印刚,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涛,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村民。住易县,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原告董玉林与被告刘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印刚、被告刘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直至履行清偿义务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至2016年被告刘红涛以作生意为由先后向原告董玉林借款250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当时约定,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条可以证实。该款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全部清偿,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年底归还5.5万元,下欠19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刘红涛辩称: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至2016年被告刘红涛先后向原告董玉林借款250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本人刘红涛今借到董玉林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前本人将把所有欠款归还借款人董玉林。特此证明,刘红涛2016年12月8日。”后被告于2016年年底归还原告部分欠款,下欠19万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真实有效,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原告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款利息,被告无异议,经查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中长期贷款)。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本金19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给付欠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董玉林借款190000元,并且以190000元作为计息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刘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玉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