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峰、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峰,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吴峰,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洲,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赵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峰与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吴峰返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2、向吴峰支付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5,812,602.74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向吴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案件受理费128,676元、执行费79,53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20,812.7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