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选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985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选江,男,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