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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李春华、李国友、吴春玲、XX福、宗瑞杰、XX富、赵凤玲、孙俊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王建平,李春华,李国友,吴春玲,XX福,宗瑞杰,XX富,赵凤玲,孙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朝阳街。负责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石泉镇长发村。被执行人:李国友,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被执行人:吴春玲,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被执行人:XX福,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红光村。被执行人:宗瑞杰,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村红光村。被执行人:XX富,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红光村。被执行人:赵凤玲,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红光村。被执行人:孙俊龙,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时中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李春华、李国友、吴春玲、XX福、宗瑞杰、XX富、赵凤玲、孙俊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